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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

2024/11/28 1.3k 阅读 287 点赞

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办理黄金进出口和公益事业捐赠黄金制品进口申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受理和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20〕第3号)。

    四、受理机构

    伊犁州直辖内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的受理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货币金银部门。

    五、审核机构

    伊犁州直辖内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的审核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货币金银部门。

    六、决定机构

    伊犁州直辖内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的决定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七、数量限制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八、申请条件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住所位于新疆伊犁州直辖内,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二)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

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三)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九、禁止性要求

(一)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资格申请不符合《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申请不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要或海关监管要求的不予许可。

十、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要求

备注

1

申请说明

原件

1

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示范文本(详见附件1)

2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原件

1

按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填写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4

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或交易记录)

原件

1

包括进出口黄金制品的货值、进出口时间、数量等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5

近2年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原件

1

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6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

原件

1

省级或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文件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7

近3年纳税记录

复印件

1

各种税收总额。代缴税款的银行开出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发票。

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申请人的单位公章

8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材料

原件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加盖备案登记章

9

其他证明材料

原件

1

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证明材料

需加盖申请人的单位公章

10

增值税发票

原件

1

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发票,需加盖申请人的单位公章

11

转内销的说明材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工贸易合同

原件

1

因加工贸易转内销的,应按照《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

需加盖申请人的单位公章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货币金银部门现场提交或以邮寄方式提交上述纸质申请材料,也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系统(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系统),网上提交上述纸质申请材料扫描后的PDF格式文件。

十一、申请接收

(一)现场或信函接收

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货币金银科现场或信函接收。

接收地址:新疆伊宁市开发区辽宁路855号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货币金银科 0999-7830304

    (二)网上接收

受理机构通过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网站(http://www.singlewindow.cn)注册用户后,选择“全部应用选项--口岸执法申报--监管证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提交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材料。网上申请和相关查询功能的操作详见“单一窗口”系统公示栏的《“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详见附件5)。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本服务指南附件。

十三、办理方式

初次办理行政审批的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审查与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十四、办结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自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直接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经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准予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出具《准许证》。不符合黄金制品进出口法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结果送达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中国人民银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3.就行政许可审查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供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有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十九、咨询途径

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联系方式见“十一、申请接收”。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货币金银科监督投诉电话:0999-7830305。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办公地址见“十一、申请接收”,办公时间请与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联系。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采用现场或信函申请方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具体查询方式可与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联系。准予许可决定将于中国人民银行互联网网站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子网站政务公开专栏“行政执法信息”专栏上公开。

采用线上申请方式的,可通过“单一窗口”系统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

附件:1.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2.流程图

3.常见错误示例

4.常见问题回答

      5.“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附件1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

我单位因自身生产/加工/经营需要,现提出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和能力。

    二、申请进出口黄金制品的主要目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三、住所(办公场所)。

申请人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附件3

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报告抬头错误

错误:“人行”

正确: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

    二、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受理机构错误

错误:注册地在北京的黄金制品进出口企业,计划在上海开展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于是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递交申请。

正确:根据《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因此,该黄金制品进出口企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递交申请。

    三、“单一窗口”上传的补正材料文件名错误

错误:补正材料的文件名称与之前上传的文件同名。

正确:补正材料标题应加“补正”字样。

    四、代理协议有效期错误

错误:未对有效期为长期或者自动续展的代理协议进行说明。

正确:对明确有效期为长期或自动续展的代理协议,需另外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说明材料。并随代理协议通过“单一窗口”系统上传。

附件4

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请进出口哪些黄金及其制品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准许证?

答:详见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最新公告。目前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32号)。

  二、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需要申请准许证吗?

答:不需要。

三、申请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四、如何查询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申请办理进程和结果?

答:可通过“单一窗口”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系统“进出口申请查询”功能查看办理进程和结果。也可通过电话等方式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系。


附件5

“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请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https://www.singlewindow.cn)中“服务支持”模块“用户手册”下载查看。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