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月22日-1月23日我局对昭苏县昭苏镇库尔乌孜克村砂石料厂建设项目、伊宁市妇幼保健院新建综合病房楼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月29日-2024年2月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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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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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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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昭苏县昭苏镇库尔乌孜克村砂石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伊州环函〔2024〕9号 |
2024-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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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伊宁市妇幼保健院新建综合病房楼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
伊州环函〔2024〕8号 |
2024-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