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兵团第一、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伊州整改〔2022〕6号)要求,自治区、兵团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第十四项整改任务已完成,现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异味扰民群众反映强烈。督察期间共接到信访投诉48件,其中涉及异味问题的30件,占62.5%。督察组调阅12369历年信访投诉情况,2019-2021年期间,奎屯市、独山子区、乌苏市接到环保投诉分别为199件、69件、73件,其中大气类异味投诉分别占84.4%、98.6%、65.8%,区域异味投诉持续时间长、次数多,严重影响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督察发现,奎—独开发区内的锦疆化工距奎屯市居民区仅1公里,企业在2021年8月5日监督性监测时,无组织废物氨3个时段最高值为3.05mg/m3,是该企业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5mg/m3的2.03倍;再次督察时,企业虽处于停产检修工况,但三聚氰胺生产车间氨味明显。奎—独开发区南区蓝山屯河新材料有限公司储罐区戊烷异味明显。
二、整改目标
督促企业改造治理,加强异味监管,消除异味扰民。
三、整改措施
一是督促锦疆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氨逃逸专项治理工作。采购便携式气体检测仪4台,安装6台氨在线监测设备,开展尿素、三聚氰胺、造粒塔氨逃逸升级改造,开展三聚氰胺包装车间废气改造,减少三个排放口。二是督促蓝山屯河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异味治理工作。对储罐区及周边设施开展排查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LDAR检测泄漏与修复。在储罐区原有2台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基础上,新增2台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
四、整改效果
州生态环境局一是下发了《州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自治区兵团第一、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二是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强化无组织氨逃逸监测手段,新购入4台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并投入使用,增强日常巡检力度。
三是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三聚氰胺一期、二期、三期脱硫塔烟气排口、尾气包装吸收塔、尿素造粒塔的氨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并完成调试,同时将信号接至中控DCS系统。四是奎屯锦疆化工有限公司涉氨排放口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完成尿素尾气回收、造粒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完成三聚氰胺一、二、三期SCR脱硝设施改造;减少三聚氰胺一、二、三期包装废气排放口,并将包装废气深度治理,进一步减少氨逃逸。五是新疆蓝山屯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持续落实储罐区及周边设施开展泄漏排查整治工作,每季度按时开展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避免异味产生。六是新疆蓝山屯河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戊烷罐区原有2台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基础上,新增2台固定式可燃气报警器,并将报警信号连接至控制室,如发生泄漏立即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经认真整改,全力推动,伊犁州生态环境局承担的自治区、兵团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十四项整改任务的各项整改措施均按序时进度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
公示日期: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9日
监督电话:0999-8341151
自治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问题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